行業動態
案情介紹
2010年9月,曾晉應聘某公司技術崗位,并通過了考核與面試。某公司技術崗位的工資為2000元,公司提出:如果勞動者要求參加社會保險,每月從工資中扣除200元。曾晉為了多領工資,遂同意不參加社會保險。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為2000元/月(包括社會保險費用)。某公司對其社會保險問題不承擔責任。2011年8月,曾晉因工負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勞動部門作出了工作認定。某公司支付了曾晉的醫療費用,但不同意支付其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曾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某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應當由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曾晉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鳴>
原告某公司訴稱,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被告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工資形式支付給被告,原告對被告的社會保險問題不再承擔責任?,F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理由不成立。 被告曾晉辯稱,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勞動合同中雖然有原告不負責被告社會保險問題的約定,但該約定是原千以扣減工資為條件,迫使勞動者作出的意思表示,屬于無效條款。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正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律師點評>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薄渡鐣kU法》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span style="font: 14px/2 "Microsoft YaHei", "Hiragino Sans GB", 宋體, 新宋體; 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currentColor; border-image: none; color: rgb(51, 51, 51); text-decoration: none; vertical-align: baseline; font-size-adjust: none; font-stretch: inherit;">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各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鄙鐣kU不同于商業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規定,任何人不得違反。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該義務和權利不能通過約定的方式免除或放棄。
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關于社會保險費以工資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負責勞動者社會保險問題的約定,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豆kU條例》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作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币虼?,原告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支付被告的工傷待遇。
至于以工資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原告與被告關于社會保險費以工資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約定,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定的繳費義務,減少開支。原告把不屬于工資的社會保險費用計算到工資當中,實際上變相降低了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合同約定的2000元/月工資是被告應當取得的勞動報酬,不應包括社會保險費用。被告不需要向原告返還社會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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